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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 贾平凹8本书封面照陷著作权纠纷 摄影人索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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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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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作家贾平凹的八本长篇小说系列作品,因封面照片的著作权问题惹上了官司。近日,西安一位摄影人赵先生将贾平凹、漓江出版社、西安图书大厦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5万。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首席记者 熊玺/文 梁萌/图

事件回顾

●2002年8月21日赵先生应朋友邀请,给贾平凹先生拍摄了一张人物特写照片。

●2003年该照片被出版的 《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使用,当时的出版社给赵先生支付了几百元稿酬。

●2012年漓江出版社出版了贾平凹的长篇小说系列作品共计八本,使用了赵先生的摄影作品。

原告赵先生:要求在全国知名媒体上道歉

昨日在庭审中,摄影人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2002年8月21日21时30分许,赵先生应朋友邀请,给贾平凹先生拍摄了一张人物特写照片,2003年该照片被出版的 《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使用,当时的出版社给赵先生支付了几百元的稿酬。

时隔十年之后,2012年漓江出版社出版了贾平凹的 《秦腔》、《废都》、《高兴》、《白夜》、《高老庄》、《怀念狼》、《病相报告》、《古炉》等共计八本长篇小说系列作品。在未告知赵先生的情况下,使用了赵先生于2002年为贾平凹拍摄的上述人物特写摄影作品。且未在作品中署名亦未支付稿酬,这八部作品中《秦腔》获得第七届矛盾文学奖,社会影响极大。

西安图书大厦为侵权作品的销售部门,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现在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知名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贾平凹:照片不知道什么场合拍的

贾平凹在答辩词中说:“大约在2002或2003年的一次会议上,还是什么活动上,一些记者给我照相,有几个记者还让我看了他们照相机上给我照的照片,我当时也没在意。会开完几天后,一个记者把他照的这张照片洗好送我。后来,出版《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时,编辑在我这里拿了一些照片用于出书了,因拿去的照片比较多,有些照片后面写了拍摄者的名字,《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就署了三个拍摄者的名字,原告说,这张照片专门用于《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是不符合事实的。”

“前一段时间,我接到中国作家出版社和漓江出版社的电话,说有人告他们在出版我的作品时,没有署摄影作者的名字,要求赔偿,让我协调解决,出版社的意思是给5000元把事情解决,我给赵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说了出版社的意思。赵先生当时说有点少,就没有同意调解。

另外,2012年,漓江出版社在出版我的系列作品时,我并没有给出版社提供原告所诉的这张照片,因此,在此之前出版我的作品时,许多照片都没有退还给我。现在原告赵先生把我诉到法院,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

辩护人:贾平凹不是适格被告

贾平凹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说,贾平凹先生说他没有请赵先生专门为其拍摄这张照片,这张照片是赵先生赠送给贾平凹的,在送照片时也没有任何说明和要求。另外,漓江出版社的照片不是贾平凹先生提供的,现在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张照片是贾平凹先生提供给漓江出版社的。

至于贾平凹先生的这八本作品的出版,是全权委托给北京唐品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所以贾平凹先生不是适格被告。“所以,我认为原告的诉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出版社:赔偿两千元左右

在庭审中,漓江出版社的辩护人说:赵先生替贾平凹先生拍摄照片时,是受人请求并非本人的有偿活动,而且并没有经过贾平凹先生本人的授权。再加上这张特写照片是2002年拍摄的,至今为止照片一直是公开的,各种渠道均可获得。并且贾平凹长篇小说系列作品的出版封面是由设计公司负责的,而本案涉及的图片来源、审核也全权由设计公司负责。

如果出版社涉及侵权,按照目前市场行情,设计公司设计一本书的封面是1000元,一张图片也就240元,此次涉及的贾平凹的作品一共是八本,出版社一共印刷9000册但销量不到一半,设计费一共支付了8000元,结合这些情况,即使赔偿也是两千元左右。

经过2小时30分的庭审,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法律解释

侵犯著作权

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适格被告

适格被告是解决具体案件中谁当被告的问题,即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谁能够取得或必须以被告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资格。

适格的被告是指对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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