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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自愿现场等候可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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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5: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肇事者自愿现场等候可认定自首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陕西省相关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醉驾的标准,并设置了“醉驾肇事自愿现场等候可认定为自首”等人性化规定。

  陕西省公检法部门发布的细则规定,驾驶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认定为醉驾。但是在审判中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却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再确认血样的酒精含量。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法律,在呼气检验或者是抽取血样之前又故意饮酒的司机,只要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酒驾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

  细则规定,一些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是显著轻微的,但是这些情形需要从严掌握: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是偏僻路段驾驶,并且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比较短的情形;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这些情形。

  细则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候,并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且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对醉驾案件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记者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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